債務重組少支付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
案例:
A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從B公司購進一批原材料,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0000元,增值稅稅額為39000元。按照購銷合同規(guī)定,A公司應于2025年8月1日前向B公司支付款項。但由于A公司發(fā)生財務困難,一直沒能支付款項。在2025年11月10日,經雙方協(xié)商進行債務重組,債務重組協(xié)議規(guī)定,B公司同意少收取A公司50000元,剩余289000元款項于簽訂債務重組協(xié)議之日一次付清。
那么,A公司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由于債務重組,是否還要計算分離出來少支付的進項稅額,并做進項稅額轉出呢?
分析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
(一)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、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;
(二)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,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;
(三)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(不包括固定資產)、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;
(四)國務院規(guī)定的其他項目。
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1:《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,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
(一)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。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,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、無形資產(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)、不動產。
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。
(二)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,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。
(三)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(不包括固定資產)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。
(四)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,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、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。
(五)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、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。
納稅人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修繕、裝飾不動產,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。
(六)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、貸款服務、餐飲服務、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。
(七)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本條第(四)項、第(五)項所稱貨物,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,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、采暖、衛(wèi)生、通風、照明、通訊、煤氣、消防、中央空調、電梯、電氣、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。
從上面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〔2016〕36號文件規(guī)定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具體項目看,并沒有規(guī)定因為債務重組,少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這一項目。但這兩個文件都有一個兜底的規(guī)定,即國務院規(guī)定的其他項目,也就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定的其他不允許抵扣的情形。而到目前為止,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下發(fā)因為債務重組,少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文件。因此,債務重組,少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,無需進行轉出。